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研究

点击数:405 | 发布时间:2025-01-31 | 来源:www.qianlia.com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进行了剖析。第一,探讨了股票股利会计结转存在的各种备选方法及其理论依据;然后介绍和评价了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拟定的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接着评述了股票股利会计政策显示信号的理论假设及其实证检验;最后,结合国内会计规范对股票股利的有关规定,讨论了国内公司会计的现实选择。

    拟定会计政策是打造现代企业规范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将会计理论应用于实务的最为要紧一环。在我略高于实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伴随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确立与强化,这一问题看上去尤为紧迫,已遭到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看重。从理论界现有研究情况看,多限于会计政策定义、性质、特征、目的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的研究,还缺少从实务处置的角度对会计政策进行具体剖析[1]。有鉴于此,本文选择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这一会计事情,对会计政策的成因、拟定及其经济后果作一简要剖析,旨在引起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兴趣和看重,同时民为实务界有关股票股利帐务处置提供一些参考性建议。
    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将会计政策概念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与企业所采纳的具领会计处置办法。依据其拟定的主体不同,会计政策分为宏观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政策。前者主如果政府或权威机构通过会计准则的拟定和推行来体现的。而事者则是在宏观会计政策的指导和约束下,企业依据其自己的实质状况所选择的会计原则、办法和程序,常也称之为微观会计政策。产生会计政策的重要原因在于会计自己的模糊性,与大家所持的不一样的会计看法[2]。
    因为所有者权益本身是由资产与负债倒轧而得,是各项会计政策的最后体现,这无疑对其自己变动的会计处置增添了复杂性,其会计政策也便具备相应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过留存收益资本化而导致权益内部变动的一件典型会计事情,长期以来,大家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置一直存在争议。从某种意义上讲,股票股利本身来自于大家对股东权益的认识。这使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研究特别是典型意义。

    1、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成因剖析

    国内《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使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法。其中,股票股利又称为分红股或送股,是公司免费向普通股股东增发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股东收取股票股利时应否将它砍觉得投资收益;其二,送股公司应怎么样确认和计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权益变化。在现有些会计理论下,股东不应将收取的股票股利确觉得投资收益。这也是现在会计界常见持有些看法。本文重点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即送股企业的会计处置,它涉及到结转科目与结转金额的确定。

    (一)结转科目的确认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可以视为帐户结转和股票分割两笔业务的复合。由于股票股利并不是股东对企业的投资增加,假如会计上不对股东权益另行分类,或者完全按来源划分权益,则没有帐户之间的结转问题。但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提供决策有关的信息,会计职员对股东权益的划分并未完全遵循来源标准,而是考虑了多重目的。典型的分类方法是将股东权益划分为资本金帐户和留存收益帐户。前者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永久性资本(股份公司为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在国内为资本公积)。如此结转分录就能分别由资本盈余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资本帐户结转。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金帐户不能用于股利分配,用于收益分配的资金一般只能来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股利来源一般不作严格限制,比如依据美国示范公司法(MBCA)的规定,假如公司维持偿债能力并能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则允许分配,在这种规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 stock)都可直接用于分配,更不需要说资盈余(capital surplus)了;而在英国,用于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红(bonus issue)”,其推行是按增发股份的面值从资本盈余中结转的。

    (二)结转金额的计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状况下,通过结转留存收益(授权资本制下还包含资本盈余)而增中其法定资本数额。结转之后,同等数额资产的作用被施加限制,董事会不可以象以前一样将这类资产分配给股东,所限制的数额为增发股份所必要的额外法定资本,这一数额即为需要资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资本数额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无面值股份为董事会所设定的价值),相应地,只有面值结转才是符合股票股利会计本质的,任何其它结转计价方法都是武断的,有违于这一事情的内在逻辑性。
    但在实务中,却存在多种计量办法,如市场价值、增发前每股帐面资产价值或相同种类股票的发行价值,其中尤以市价结转法最受关注。支持市价结转主要持下述两种看法[3];

    1、再投资假设: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两笔买卖组成,公司先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股东收到现金股利后再按市场价值向公司购买新增股份。从帐务处置上看,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按股票的市场价值降低留存收益;而随后的股票销售将按同等金额增加实收资本。

    2、机会本钱假设:公司股票股利的本钱被觉得是将股票送给股东而不是在市场中供应的机会本钱。即由于公司本来可以按市价供应这类股份,这是股利金额的最好证据,这一数额应被资本化。
    这类看法的似是而非性实质上反映了大家对股东权益认识的模糊,如以剩余权益理论来看市价结转,股票市场价值代表了企业的权益总额,其本身已包含了资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将代表两者之和的数额从后者结转到前者是不合逻辑的。

    2、美国股票股利会计准则评介

    在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8年—1958年)于1941年初次发布关于股票股利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11)。该项公报对股票股利的来源及帐务处置作了需要:第一,股票股利只能限于当期收益;第二,当市场价值显著高于面值或法律规定时,增发垢股份应按市场价值予以资本化。1952年,ARB11为现行权威通知所取代,即修订后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这份公报对评估股票股利的规范作了界定和区别,同修订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动。1953年,CAP又对此前发布的42份研究公报进行调整,汇编而成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和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其中,关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会计规定被网站收录于43号公报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到今天。

    (一)准则介绍

    在这份准则中,最受争议的一点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规定。依据委员会的规定,当送股比率低于20%或25%时,需要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后来美国证券买卖委员会选取25%作为划分小额送股上限)。CAP对此所作的讲解是,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它视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数额等于收取额外股份的公允价值。基于这种认识,市场一般不会对小额送股作出明显反应。因此,如无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应按市价结转。但在控股公司(closely-held companies)中,因股东对公司事务十分知道,不会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应当按法定需要的面值或设定价值予以资本化[4]。
    对于高于设定比率的大额送股,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置办法,一是依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公司将送股描述为“以股利形式推行的分割”(splitup effected in the form of a p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时,就没必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资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帐务处置。对此,纽约证券交易平台(NYSE)还推荐了另一种处置方法,即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股本帐户。

    (二)评价

    对于CAP的这份公报,公众褒贬不一。特别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说法。在准则拟定之初,委员会部分成员就曾指出,CAP在制定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会计政策时,已觉得不应将它确觉得收益;而在制定股票股利发放者(issuer)的会计政策时,又基于与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两者之间缺少内在一致性。并且,CAP将会计政策打造在可能引起的市场瓜这一假设之上,也是不符合逻辑的。除此之外,对市场瓜的假设也并未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依据有效市场理论,假如市场是有效的,那样无论是何种比率的送股,对股票的稀释都应当立即在股票价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 etal.1978)剖析了送股时股价行为,发现无认纲举目张额送股还是大额送股,股东在股东的除权日附近的异常报酬并不显著异于零。[5]亦即,市场对各种比率的送股均会作出适度调整,只是受市场非健全原因妨碍,这种调整不是非常充分而已。尽管这样,CAP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框架的约束,结合股票股利的市场反应来拟定会计准则。对此,哲夫(Zeff 1978)评论道,CAP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公报是会计界在制定会计政策时将它经济后果纳入考虑的最早事件之一[6]。这对于其他会计政策的拟定无疑具备启发用途。
    从历史上看,会计程序委员会是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刚开始拟定公认会计原则(GAAP)而设立的机构,尚处于准则拟定的探索阶段。委员会发表的会计研究公报,也主如果对现行会计惯例加以选择和认同,而缺少对会计原则的系统研究。股票股利会计准则的拟定充分体现了ARB就事认强烈,缺少前后一贯理论依据的不成熟特征。但有一点是一同的,即公报没严格遵循会计上的逻辑。

    3、有关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实证研究

    与现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只不过企业内部的会计结转和股票分割的复合。因此,假如市场是有效的,则会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对其会计政策的信息内涵作出适度反应。这方面的研究举不胜举。比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 and Titman 1984)(简称GMT)在调查股票股利宣告日价格反应时,发现有显著的异常报酬(abnormal 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确实向市场传递了某种信息。对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两天报酬为3.03%,而后者则为4.9%,显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应较大;对于不同送股比率的股票股利,大额股票股利的异常报酬为4.90%,小额股票股利为5.89%,宣告报酬随送股规模呈反向关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设(retained earnings hypothesis)对这一现象作知道释[8]。

    (一)留存收益假设

    依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非健全市场中,企业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资者更知道企业目前的盈利水平和将来的增长潜力,即拥有更多关于企业价值的真实信息。因此,在必要时,特别是在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时,管理者便会使用相应的方法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种常见的信号显示(signaling)机制。同现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传播信息,又不会干扰企业的现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欢迎。但,这并不意味着,股票股利的发放是不花任何代价的。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为了预防被造假者借助,它需要拥有相应的信号本钱,足以使潜在的造假者望而却步,股票股利同样这样。从会计角度来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设来讲解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信号本钱。
    该假设觉得,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一般会从留存收益中结转出一部分金额到永久性资本帐户(即股本和资本盈余),而留存收益一般又是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最高限额。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降低,事实上就削弱了公司在将来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备好的经营前景,可用将来的收益填补降低的这一部分,不然,会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困境。这对于造假者而言,代价是昂贵的。因此,在正常状况下,投资者会将股票股利的发放视为一个有利信号,它显示了管理者对公司将来营业额的信心。
    严格地讲,留存收益假设是不够准确的,它需要拥有如此两个条件:第一,对股票股利会计处置的结果需要要降低留存收益;第二,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个会计办法的选择问题,后乾则涉及到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此,彼得逊等人(Peterson et al.1996)[9]提出可分配权益(pstributalbe equity)定义,它是公司怕在州对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额。只有引起可分配权益降低的股票股利,其信号本钱才是昂贵的。

    (二)送股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实证检验

    依据会计程序委员会及纽约证券交易平台的规定,股票股利的会计结转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置方法:
    当送股比率低于25%时,
    ·需要按增发股票的市价从留存收益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
    当送股比率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种办法中选择
    ·按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普通股股本帐户
    ·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帐户
    ·视同股票分割不作帐户结转,只须按送股比率降低每股面值
    可分配权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规定的,有以下三类型型:第一类需要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类则为留存收益和资本盈余之和;第三类最为宽松,只须不至于引起资不抵债,所有权益均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会计处置的多样性及分配权益的不同规定,使得其信号本钱也不尽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率及其会计处置对可分配权益的影响(参见会计研究2000.3第51页)
    依据留存收益假设,可分配权益降低得越多,则股票股利的信号本钱就越高,从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对将来营业额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送股比率及会计办法的选择,向市场显示其关于企业价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逊等人的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可分配权益降低了的企业,投资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获得异常报酬显著高于其它企业,证实了留存收益假设的有效性。
    除此之外,依据规定,25%的送股比率为大额送股与小额送股的分界线。在此以上按面值结转,在此以下则按市值结转。又因股票市价一般远远高于其面值或设定价值。如此,在送股比率低于且接近于25%时,公司所结转的留存收益数额或许会远远超越其送股比率高于25%的状况。从而出现小额送股却要比大额送股降低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现象。比如,在1987年6月,贝尔产业(Bell Indu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赠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USD。贝尔为此结转了2052.7万USD。而假如贝尔宣告25%的股票股利,则仅需按面值降低33.8万USD的留存收益。因为两种比率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视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原因对股价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在20%和25%两种送股比率之间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会计办法的选择问题。依据留存收益假设,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场理解为管理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更有利的信号。对此,兰金等人(Rankine et al.1997)通过经验测试,对两种送股比率的企业作了比较。结果表明,对于送股比率为20%的企业,股东在宣告期获得了更大的异常报酬,公司也在宣告未来的期间内出现了增长更快的现金股利[10]。
    上述结果证实,管理者有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传其私有信息的动机。换言之,会计政策具备传递信号的功能,从而有益于减缓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国内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析
    迄今为止,国内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只不过在有关的法规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

    (一)规范剖析

    国内是法定资本制的国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益由四个科目构成,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收益。其中,由资本公积向股本的结转是资本性帐户的内部结转,不具备收益分配的性质,由此项会计处置而进行的免费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公告》需要:“上市企业的送股策略需要将以收益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别,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能将才者均表示为送红股。”
    《公司法》需要,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收益,根据股东持有些股份比率分配。国内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正式规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有者权益(征求建议稿)》第21条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时,“应按该种股票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假如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发行价格,则应依据公司连续盈利状况和财产增值状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降低留存收益。”除此之外,依据《股份公司会计规范》对结转分录的规定,公司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收益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如实质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票面金额不同,应当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虽然《规范》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帐户处置所涉及的科目看,无疑是允许企业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额结转。

    (二)实务处置

    尽管会计规范允许企业使用多种送股计价方法。但,从国内现在的状况来看,因为股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股价波动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价值很难确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根据股票面值折股的。由于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便于确定所要结转的金额(应等于增发股票有数目)。这使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维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价问题。从纳税角度看,这一处置有益于公司减轻股东税赋,由于如根据市价结转,其结转金额无疑会远远超越面值数额,由此应由股东承担的税赋也是相当重的。
    除此之外,实务还对股票股利处置时间与报告揭示作了灵活处置。对于现金股利,在董事会确定收益分配策略后,需要进行帐务处置;当它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之间发生差异时,需要调整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对于股票股利,董事会提出分配策略时无需进行帐务处置,仅需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股东大会批准收益分配策略并实质发生时,直接进行帐务处置,因而没有有关项目调整的问题。股票股利之所以使用上述处置办法,第一考虑到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差别,假如使用与现金股利丁同的处置办法,在董事会提出收益分配策略时须作为负债处置,执必夸大企业的负债权益比率,从而可能致使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情况产生误解。第二,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在增加资本时需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通常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策略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因此,在送股发生时再进行帐务处置可以防止非必须的会计调整。
    从上述剖析可以看出,国内实务界对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选择既保证了会计信息水平,又有益于简化会计工作程序和手续,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和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与美国相比,国内实务界对送股所使用的会计政策缺少可选性,从而限制了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功能。但在现在,因为国内尚不拥有象美国一样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会计政策来传递信号还缺少相应的市场条件,因而会计政策还仅仅限于指导会计信息加工有哪些用途。

    5、小结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的成因、拟定动机、经济成效、选择依据作了逐一剖析。现作如下总结:
    ·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产生于会计职员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上的分歧;
    ·宏观会计政策拟定者有动机通过准则的拟定以扩大影响;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具备传达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会计政策的选择要遵循本钱效益原则,并有益于企业总体目的的达成;
    ·公司法是拟定会计政策的法律依据,会计政策从会计角度确保公司法的推行。

    参考文献:

    1、曲晓辉,关于会计政策的几个问题(上、下),上海会计,1999;11:3—8,12:10—13。

    2、黄菊波,杨小舟,试论会计政策,会计研究,1995;11:1—5。

    3、Eldon S.Hendricksen, Michael F.Vanbreda.Accounting Theory.5th deition.Homewood III: Richard D. Irwin, 1992.

    4、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Original Pronouncements. Accounting Standards, as of June 1, 1996.Volume II. John Wiley & Sons, Inc. 199/1997:23—25.

    5、Foster, T.W. and Vickrey, D.The information content of stock pvidend announcements. The Accounting Review, 1978:53 :360—70.

    6、Zeff, S.A.The rise of economic consequences. Stanford Lecture in Accounting. Graduate School of Business, Stanford University, 1978.

    7、May, G.O.1952. Letters to John B. Inglis. Dated August 5, 1952.

    8、Grinblatt, M., Masulis, R. and Titman, S. The valuation feffects of stock splits and stock pvidend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4; 13:47—70.

    9、Peterson, C.A.Millier, J.A.and Rimbey, J.N.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accounting for stock splits and large stock pvidends. The Accounting Review, 1996; 71 :241—53.

    10、Rankine, G.W.and Stice E.K.Accounting rules and the signaling properties of 20 percent stock pvidends. The Accounting Review, 1997;72 :23—46.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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